在过去,每个人都要连续不断地与其所属的多数团体发生联系。这类团体有很多种,可分类如下:
(一)家族团体。其构造多样,但大多都是消费团体。生产的物质工具,尤其是一般的动产,亦可为此家族团体所专有,而其内部,各自行其专有。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,即为男子所专有,依照特别的继承顺序传给男子。其他的装饰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,即为女子所专有,属于女子。
(二)氏族。氏族亦是各种专有的所有者,它可以拥有土地。无论如何,氏族中人对家族共同体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权利,如占有权或贩卖时的先买权等,这都可视为原始专有法的遗迹。同时,氏族保障每个人的安全,有复仇的义务及执行复仇的法则。它有分担赎命金及氏族中所属女子的共同处分权,因此对于迎娶时的彩金也有权利分得一份。氏族有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之别,如果财产及其他权利属于男子的氏族专有,则为父系制度,否则为母系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