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益于理查德•普莱斯(Richard Price)尚存的影响,19世纪对复利的论述增多。在这个世纪的绝大多数时候,美国和英国的法庭时常要直面对传统做法的挑战。总体而言,大西洋两岸的法庭规定,只要借方心里知道,这种做法就可以接受,但是贷方不得恣意妄为。和先前一样,人们认为利滚利不过是逃避《重利法》、借方付出代价以补偿贷方的另一种渠道罢了。因此,即便在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废除了《重利法》之后,高利贷的问题依旧存在,因为借方认为,比起单纯的高利贷,计算复利会让自己损失更大。
市场发展也让立法者压力倍增。自17世纪引入股票买卖之后,投机为《重利法》的执行带来了更多棘手的问题,因为很多投机商都是通过借钱为股票筹资的。自英格兰银行建立以来,英国早已习惯了抽象资产的交易。南海泡沫虽然给投机浇了盆冷水,可是人们的投机热情并未熄灭。股票买卖发展昌盛,投机商队伍开始庞大,他们就像曾经的贷方一样,认定投机活动肯定比卖命工作舒坦惬意。相较于英国,美国的投机活动与土地的牵扯颇深。